谷城县人民政府
关于发布谷城县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的公告
为进一步深化全县“创文”工作,有效治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狗患问题,规范城区养犬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谷城县实际情况,现将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公告如下:
一、养犬区域界定
全县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,设立禁养区、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:
1.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。禁养区域为:机关、团体、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,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;校园(幼儿园)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;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。
2.重点管理区:东至汉江边,南至南河边,西至新店桥以内,北至北河边以内的闭合区域。
3. 一般管理区:禁养区、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。
二、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犬只
1.藏獒、拳狮犬、大丹犬、圣伯纳犬、杜高犬、卡斯罗、 加纳利、英国马士提夫、中亚牧羊犬等所有种类的獒犬。
2.阿富汗猎犬、寻血猎犬、猎狐犬、灵绽、猎鹿犬、威玛猎犬、波音达猎犬、贝生吉犬、雪达犬、川东猎犬、爱尔兰猎狼犬等猎犬。
3.贝林登梗、边境梗、牛头梗、凯丽蓝梗、美国斯塔福梗等梗犬。
4.德国牧羊犬、大白熊犬、可蒙多犬、松狮犬、大麦町犬、 苏俄牧羊犬、秋田犬、土佐犬、杜宾犬、纽芬兰犬、罗威纳犬、巴西菲拉犬、高加索犬、意大利纽伯里顿等护卫犬。
5.比特犬、牛头犬等斗犬。
残障人员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,并取得相关认证的工作犬, 可以不受上述犬种限制。
三、处罚
1.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,依据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;逾期仍不改正的,收容犬只。
2.携犬只出户时不为犬只戴犬牌,不使用牵引带,牵引带长度超过二米,不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,不主动避让他人, 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不戴嘴套的;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,不为犬只戴嘴套,或者不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的;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、政务便民服务场所、医疗机构诊疗场所、教育机构办学场所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、 商场、超市、旅馆、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;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,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,未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,依据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,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违反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依法给予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.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,依据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4.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、犬牌、免疫证明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转借、冒用养犬登记证、犬牌、免疫证明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5.未为犬只注射、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,依据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公安机关不予登记,并由农业农 村(畜牧)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由农业农村(畜牧)部门代为处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。
6.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,依据《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2年7月22日印发